(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树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树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619号原告:石家庄树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冢富强东街253号,组织机构代码70071460-2。法定代表人:王艮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富,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沭阳县,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2301房。法定代表人:陈英文。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2301房自编08-12室。原告石家庄树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审查,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公章涉嫌被伪造,涉嫌犯罪,原告石家庄树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到相关公安机关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树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红杰审判员 赵小元审判员 朱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