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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欣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普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欣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普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303号原告鄂托克旗欣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18XXXX,地址鄂托克旗蒙西镇碱柜110国东。法定代表人:刘业宽,公民身份号×××,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普杰,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鄂托克旗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普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托克旗欣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铁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东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