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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华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李家桥段13号,组织机构代码:102569572。法定代表人李景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北三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79535614。法定代表人张贤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华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49333元,并自2008年5月1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以1149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400900元。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于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情况,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1个账户,总余额为1363.1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过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电建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池芸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