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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刘宝伟,刘宝宏,王玉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刘宝宏,刘宝伟,王玉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初1291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修正路**号。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被告刘宝宏,男,具体信息不祥。被告刘宝伟,男,具体信息不祥。被告王玉环,女,具体信息不祥。。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宏、刘宝伟、王玉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东海审判员  陈国光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