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3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农民,持C1照,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县乌江镇胜利码头路段,发生单车肇事。接警交警赶赴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吴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其抽血送检。经检测,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2mg/100ml。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如下证据: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所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由和县乌江霸王祠往乌江驻马村委会小圩自然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和县乌江镇胜利码头路段,车辆撞至路边树木,发生单车肇事。接警后,交警赶赴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吴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将其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论为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2mg/100ml。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24日,和县公安局乌江派出所接受乌江交警大队移送的吴某涉嫌犯危险驾驶一案。和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6月2日被乌江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至派出所。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出生于1986年1月1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吴某无前科在逃记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2015年11月14日发生的单车事故,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某发生单车事故后,交警在处理现场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对其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252mg/100ml,属醉酒驾驶。7.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实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抽取血样的事实。8.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9.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被告人吴某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检查情况。11.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某危险驾驶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正刚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孚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