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正权与贡菊辉、居加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权,贡菊辉,居加秀,丁新华,王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朱正权,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贡菊辉,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居加秀,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丁新华,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执行人王志香,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朱正权与被执行人贡菊辉、居加秀、丁新华、王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2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等。根据申请执行人朱正权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贡菊辉、居加秀、丁新华、王志香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城上筑苑的房产广陵区人民法院正在依法评估拍卖过程中,一时难以变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2016)苏1003民初26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安心审判员 全庆凯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