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平权、代朝益、毕仁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权,代朝益,毕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刑初50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平权,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代朝益,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毕仁贵,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平权、代朝益、毕仁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平权、代朝益、毕仁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1日晚,被告人胡平权在盘县响水镇农贸市场,将方某1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5元。2016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胡平权、代朝益、毕仁贵在盘县民主镇农贸市场附近,将何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28元。2016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胡平权、代朝益、毕仁贵在盘县大山镇雨谷街上,将钱某1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88元。另查明,被告人胡平权、毕仁贵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于2016年2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未被掌握的盗窃事实。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均已追回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平权、代朝益、毕仁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胡平权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代朝益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毕仁贵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平权、代朝益、毕仁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1、何某、钱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钱某2、钱某3、钱某4、曹某、方某2、陈某1、陈某2、张某、陈某3能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摩托车发票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平权、代朝益、毕仁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胡平权参与盗窃三次,涉案金额人民币5991元,被告人代朝益、毕仁贵参与盗窃二次,涉案金额人民币3916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胡平权、毕仁贵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朝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均已追回发还失主,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平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代朝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毕仁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关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