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葛叶、马兆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叶,马兆钦,常占红,孙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073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葛叶,女。被告:马兆钦,男。被告:常占红,男。被告:孙磊,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葛叶、马兆钦、常占红、孙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