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健与车彦祥、祝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健,车彦祥,祝庆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980号原告XX健,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通达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宁(系原告XX健姨母),1978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通达小区。被告车彦祥,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西兴乡勇进村。被告祝庆辉,男,1976年5月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西兴乡勇进村。原告XX健与被告车彦祥、祝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XX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健以其与被告车彦祥、祝庆辉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健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XX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