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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热维古丽·阿尤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热维古丽·阿尤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1201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热维古丽·阿尤普,女,1986年7月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楚县。曾因吸毒,于2010年8月17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6年8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依法逮捕。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热维古丽·阿尤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琤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热维古丽·阿尤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底,被告人热维古丽·阿尤普在江西省鹰潭市某KTV上班时,一陌生男子(身份不详)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包给其吸食,后被告人热维古丽·阿尤普将该毒品携带至���市城区望江南路18号友谊公寓433房间其租住处,并将该毒品分装成1大包及1小包,分别藏匿于该房间的衣柜抽屉及厨房冰箱内。同年8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上述租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可疑晶体1大包及1小包。经鉴定,上述可疑晶体1大包及1小包,净重分别为12.5990克、0.8425克,共计13.441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上述毒品已上缴金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述事实,被告人热维古丽·阿尤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称重记录、称重照片、取样记录、取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金公司鉴(化)字(2016)2706号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热维古丽·阿尤普的户籍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热维古丽·阿尤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丙胺13.441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热维古丽·阿尤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热维古丽·阿尤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琰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