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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192号原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注册号610100400003786。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养文,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炜如,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春,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785493。负责人胡宝安,行长。委托代理人XX光,男,该银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2元、公告费300元(原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91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791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王 蔚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