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于石秀与杨火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石秀,杨火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775号原告:于石秀,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睿敏,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火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石秀与被告杨火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石秀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石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石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石秀负担。代理审判员江彩斌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杨乃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