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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邵林与贺兰木、唐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林,贺兰木,唐美林,贺广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2民初2217号原告邵林,男,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段小红,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贺兰木,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唐美林,女,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系贺兰木之妻。被告贺广绪,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原告邵林诉被告贺兰木、唐美林、贺广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小红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兰木、唐美林、贺广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林诉称:被告贺兰木、唐美林因承包工程差钱,贺兰木让贺广绪打电话给我,要我给贺兰木借钱,因为我与贺广绪很熟悉,答应借钱给贺兰木。由贺兰木、唐美林出具了借款借据,贺广绪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向我借款9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贺兰木、唐美林陆续偿还过每月3000元共计六个月的本金18000元,尚欠72000元至今未偿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贺兰木、唐美林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并自2016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时止;由被告贺广绪承担连带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贺兰木、唐美林、贺广绪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贺兰木、唐美林是夫妻关系,贺兰木是贺广绪的侄子,贺兰木、唐美林与原告共同居住在一个村,原告当时在万州开店,并不熟悉贺兰木,原告与贺兰木当村干部的叔叔贺广绪很熟悉。2015年5月3日,原告在箭竹溪街上一家鞋店里与贺兰木、唐美林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贺广绪作为担保人签字,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至2016年3月2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将90000元现金交给了贺兰木、唐美林,贺广绪还帮忙点炒,贺兰木、唐美林收到钱款后出具借条、收条各1份。之后主债务人贺兰木、唐美林偿还过本金18000元,至今尚欠本金72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主债务人贺兰木、唐美林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16年6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三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及收条各1份,贺兰木、唐美林结婚证复印件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照片打印件3张,房产证复印件1套,建南镇水田坝村委会证明1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借款时被告贺兰木、唐美林及担保人贺广绪签字的过程图像予以佐证,其借贷关系明确、借贷行为合法,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贺兰木、唐美林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广绪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放弃要求三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兰木、唐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邵林借款本金72000元。二、被告贺广绪对以上借款7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贺兰木、唐美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飞审 判 员  向仁才人民陪审员  朱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敬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