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清芳与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侯显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芳,侯显洪,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239号原告:李清芳,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侯显洪,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滨江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侯显洪,园长。原告李清芳与被告侯显洪、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清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侯显洪归还借款40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金江港湾幼儿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侯显洪经营金江港湾幼儿园需资金,于2015年1月12日、3月31日和5月13日,三次向原告借款计4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事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津公刑立字第[2016]439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侯显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被告侯显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本案属同一事实,本案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清芳的起诉。原告李清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