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行初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姚缇、滕云庆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缇,滕云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行初字55号起诉人姚缇,女,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起诉人滕云庆,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2016年9月29日,本院收到姚缇、滕云庆的起诉状,称,起诉人按照市政府通告公布的电话,数十次申请保定市莲池区政府(以下简称莲池区政府)履职,对中恒房地产公司在82号院及周围实施的非法拆迁及没有办理五证的违法房地产项目进行处理,莲池区政府对中恒房地产公司在建房地产工程进行了查封。中恒房地产公司在莲池区政府执法部门走后揭开封条又继续非法施工。莲池区政府对中恒房地产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起诉人即依据法律规定对莲池区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保定市莲池区政府依法按照2016年8月12日保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相关规定在其行政辖区履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起诉人姚缇、滕云庆认为保定市莲池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要求保定市莲池区政府依法按照2016年8月12日保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相关规定在其行政辖区履职,姚缇、滕云庆不是保定市莲池区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其与保定市莲池区政府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姚缇、滕云庆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雅莉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