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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异议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执异9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新建路口南侧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马宗兴,董事长。申请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吴喜年,董事长。被申请人: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负责人:马宗兴,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信小额贷款公司)与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公司名下62001660113051501145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账户存款246万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称:本院所冻结的账户存款246万元属于专项资金,该资金只能用于异议人实施的公租房项目建设中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支付,不能用于该项目之外任何方面的支出,本院将该款项保全,违反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故申请本院解除对其公司名下62001660113051501145账户存款246万元的冻结。本院查明,异议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经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负责建设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公租房项目。2016年8月31日,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拨付异议人公租房项目建设工程款320万元。本院在执行合信小额贷款公司与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9月5日依法冻结异议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于建设银行武威西关支行62001660113051501145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账户存款2461964.79元。2016年9月20日,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以该笔存款为公租房项目专项资金不能冻结挪作他用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了武发改投资(2014)625号、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款凭证等证据。本院认为:异议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31日拨付给异议人62001660113051501145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账户320万元为公租房项目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该笔资金为专项资金,具有专属性,所有权并不属于异议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人的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理由成立。二、解除对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于建设银行武威西关支行62001660113051501145账户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雷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