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屈浩南、刘东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屈浩南,刘东亮,刘身身,苏三翻,黄亚飞,谢景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2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永城支行)。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71669725Y(1-1)。负责人刘安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裴传友,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屈浩南,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东亮,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身身,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苏三翻,女,1985年10月4日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身身之妻。被告黄亚飞,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谢景景,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被告黄亚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邮政储蓄永城支行与被告屈浩南、刘东亮、刘身身、苏三翻、黄亚飞、谢景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储蓄永城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屈浩南等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永城支行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屈浩南、刘东亮、刘身身、苏三翻、黄亚飞、谢景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