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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东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明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继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光,黑龙江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天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东    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赵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国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