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阳县晋庄镇南尖窝村委会与赵亚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晋庄镇南尖窝村委会,赵亚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250号原告:高阳县晋庄镇南尖窝村委会,地址高阳县晋庄镇南尖窝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宾,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原告高阳县晋庄镇南尖窝村委会与被告赵亚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高阳县晋庄镇南尖窝村委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晋庄镇南尖窝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县晋庄镇南尖窝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被告赵亚宾负担。审判员 卢素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