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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9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玉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154号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18376448-3。法定代表人周勇。委托代理人李应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杰璋,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心三路9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座24C,组织机构代码:697105311。法定代表人余钟统。委托代理人杨睿,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晨,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编号为1056900190016090521诉讼财产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翡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国旺人民陪审员  肖翔翔人民陪审员  刘汉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