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5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焱与被执行人姜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焱,姜永杰,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565-4号申请执行人:徐焱,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永杰,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第三人: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焱与被执行人姜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姜永杰系莱州市盛大强力螺栓厂的投资人,莱州市盛大强力螺栓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焱以莱州市盛大强力螺栓厂对第三人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本院扣留并执行。莱州市新兴五交化经营部系被执行人姜永杰与其妻程建英家庭共同经营的企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焱以莱州市新兴五交化经营部对第三人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元的到期债权,申请本院扣留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姜永杰以莱州市盛大强力螺栓厂的名义在第三人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30万元。二、扣留被执行人姜永杰以莱州市新兴五交化经营部的名义在第三人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50万元。三、非经本院许可,莱州市盛大强力螺栓厂、莱州市新兴五交化经营部不得转让、赠与、放弃、抵押上述债权,不得对债权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第三人莱州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及除申请执行人徐焱以外的其他人清偿上述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洪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