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金福、贾润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樊金福,贾润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金福、贾润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23民初827号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外环路富磊热力公司大楼,���织机构代码:79719XXXX。法定代表人陈立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秉福。委托代理人杜鹤丰。被告樊金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贾润珍,系被告樊金福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金福、贾润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樊金福、贾润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包商惠农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世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俊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