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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卢兰凤、韩景鑫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卢兰凤,韩景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地址: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被执行人:卢兰凤。被执行人:韩景鑫。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卢兰凤、韩景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1月28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卢兰凤、韩景鑫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兰凤、韩景鑫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顺伟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滦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地址: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被执行人:卢兰凤,女,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西清庄湖友小区64号。被执行人:韩景鑫,男,196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小辛庄大街12号。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卢兰凤、韩景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1月28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卢兰凤、韩景鑫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兰凤、韩景鑫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祥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许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