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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78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娟,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1998年6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1998年10月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8月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3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所外执行);2008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4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执行)。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南京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持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17时许,民警在本市建邺区所街29号未来域停车场抓获被告人王娟,当场从其驾驶的助力车踏板上查获白色晶体1袋。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486.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娟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十一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确定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策人民陪审员  郑念念人民陪审员  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