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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与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70号申请人: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51641529G。法定代表人:赖圣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79420B。法定代表人:郭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6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恒亿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