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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夏国平与东台市水之尚健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平,东台市水之尚健体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869号原告:夏国平,男,1971年12月22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水之尚健体俱乐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2098106622535X3,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327号。法定代表人:周金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甫,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夏国平与被告东台市水之尚健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国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国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国平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小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