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曲毅与朱龙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毅,朱龙安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4911号原告:曲毅,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宁宝慧,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龙安,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曲毅与被告朱龙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曲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毅以与被告朱龙安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毅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曲毅负担。审判员 张岱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