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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海波与被执行人常孟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波,常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何海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常孟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孟军账户存款61161.3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元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