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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胜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3民催25号申请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夏家庄村万官路中段沿街。法定代表人:王胜军,总经理。申请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银行为齐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1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9月21日、出票人为淄博熙融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莱芜市银晟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号码为31300052/2621360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延成审判员  赵艳芹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