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胜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3民催25号申请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夏家庄村万官路中段沿街。法定代表人:王胜军,总经理。申请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银行为齐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1日、票据到期日为2016年9月21日、出票人为淄博熙融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莱芜市银晟经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号码为31300052/2621360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延成审判员 赵艳芹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