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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孔维勇与徐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勇,徐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3101号原告:孔维勇。被告:徐义荣。原告孔维勇与被告徐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维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义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维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4万元,并承担利息。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利息从逾期之日、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息从起诉之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徐义荣计向孔维勇借款14万元,至今未还。徐义荣未作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孔维勇提供借条3份,证明被告徐义荣累计借款14万元。上述借据,原告当庭出示,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质证等权利,对借条的证据效力应予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徐义荣3次计向原告孔维勇借款14万元,具体为:1、2014年5月6日,借款5万元;2、2015年1月22日,借款4万元;3、2015年3月16日,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3次借款被告均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未还款。为索款,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徐义荣计向原告孔维勇借款14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应予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法,应予支持。借条虽未明确利息,但逾期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按利息计算合法,应予支持。利息分别从逾期之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孔维勇借款14万元,并承担利息。其中5万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起、9万元借款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交1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原告已垫交,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31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审 判 长  朱 明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