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庞庆周、庞翠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庆周,庞翠典,庞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恢字第32号申请人庞庆周,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申请人庞翠典,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村民。系原告庞庆周之女。被执行人庞保华。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生,住西华县,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庞庆周、庞翠典申请执行庞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庞保华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二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