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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泽进与曹钱山、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进,曹钱山,李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302号申请人赵泽进。被申请人曹钱山。被申请人李秀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泽进诉被申请人曹钱山、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曹钱山、李秀荣银行帐户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赵泽进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钱山、李秀荣银行帐户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赵泽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