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杨明与单宝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杨明,单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2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杨明。被执行人单宝卫。原告张杨明与被告单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杭滨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杨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给原告自2014年6月21日起算至2015年4月20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1212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元,执行费人民币928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746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2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来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