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怀啟与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啟,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啟,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胡伟高,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304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