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小运、张得山等与赵云、杨国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运,张得山,李苟思,张毛,张某1,张某2,张凤,赵云,杨国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吴小运,女,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张得山,男,汉族,1945年3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李苟思,女,汉族,1947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毛,男,汉族,1993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原告张凤,女,汉族,1996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远,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振宇,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云,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被告杨国雄,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1号鸿基大厦一楼。负责人余兴鹏。原告吴小运、张得山、李苟思、张毛、张某1、张某2、张凤诉被告赵云、杨国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杨国雄所有的粤S×××××号小型越野客车。本院又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均对判决内容履行完毕,现被告杨国雄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对本院作出的判决内容已履行完毕,请求解除被告杨国雄所有的粤S×××××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国雄所有的解除对被告杨国雄所有的粤SUV9**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粤S×××××解除对被告杨国雄所有的粤SUV9**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解除对被告杨国雄所有的粤SUV9**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