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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彦龙与柴德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龙,柴德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419号原告:张彦龙。委托代理人:冯源,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德虎。原告张彦龙与被告柴德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彦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彦龙负担。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