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彦龙与柴德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龙,柴德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419号原告:张彦龙。委托代理人:冯源,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德虎。原告张彦龙与被告柴德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彦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彦龙负担。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