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文科与尹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科,尹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049号原告文科,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尹川,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文科诉被告尹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文科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科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波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