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安徽文汇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安徽文汇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2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许长江,主任。被执行人:安徽文汇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彭国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安徽文汇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文汇新产品推广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537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