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564号原告:袁某某,男。被告: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华容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成先红,董事长。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湖南万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友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