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常州新区利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新区利和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178号申请人:常州新区利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百鹤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孙月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伏洲,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玉姣,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卡子门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陆士安,该公司负责人。在原告常州新区利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新区利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常州新区利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2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若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