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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终29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兰考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豫022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苗 青审判员 曹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