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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罗大军与张诗斌、唐东升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大军,张诗斌,唐东升,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罗大军,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诗斌,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唐东升,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张诗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张诗斌、唐东升、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