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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77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02年因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9月25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刘光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2号爱都国际楼下,盗走被害人高某停放于此的可折叠电动车一台,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5元,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刘光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高某陈述、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捕经过、赃物及作案工具提取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刘光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鸿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