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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王 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880号罪犯王栋,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沁水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晋市法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栋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止。在刑罚执行期间,2012年6月26日和2014年9月25日,本院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261号裁定和(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645号裁定,分别对王栋减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七个月,两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以(2016)晋城监减字第31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及至今也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项考试成绩合格。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栋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而且该犯的犯罪是因婚恋关系而起,诉讼中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减刑上应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栋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