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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韩宗保故意伤害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宗保,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53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宗保,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宗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京0117刑初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韩宗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二、被告人韩宗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四千二百九十八元九角七分;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韩宗保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宗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宗保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宗保撤回上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刑初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桢审判员 陈旭艳审判员 范爱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