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0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小军与被告钟小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军,钟小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0766号原告郑小军,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星展花园*号楼*单元***户。被告钟小东,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号*号楼*单元****户。原告郑小军与被告钟小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被告钟小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向本院提交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信息单》一份、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由深圳市艾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一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被告钟小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钟小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展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