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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小仙与章良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仙,章良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491号原告:李小仙,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章良友,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仙与被告章良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仙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李小仙已预付),由原告李小仙负担。审 判 员 许妮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