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7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小仙与章良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仙,章良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491号原告:李小仙,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章良友,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仙与被告章良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仙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李小仙已预付),由原告李小仙负担。审 判 员 许妮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