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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孙兆娟与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娟,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侨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3行初94号原告孙兆娟。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树银,局长。第三人淄博侨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107号。法定代表人黄添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娟诉被告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孙兆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兆娟负担。审 判 长  吕 云审 判 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李笑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年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