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6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6民初272号原告白某,某某县某某村。被告贺某,某某县某某村。原告白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许亚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