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少霞与陈星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霞,陈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168号原告孙少霞,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陈星,男,汉族,1958年4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霞与被告陈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少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少霞负担。审 判 员 陈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文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