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7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少霞与陈星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霞,陈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168号原告孙少霞,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陈星,男,汉族,1958年4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少霞与被告陈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少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少霞负担。审 判 员  陈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文敏 百度搜索“”